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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调整外国公司申请许可手续条件
2005-03-03 16:09
  阿联酋经济计划部部长谢哈•鲁卜娜•卡西米女士签发《关于外国公司在阿从事经营活动许可条款和手续的部长决定》。该《决定》的第一条替换1989年颁布的(69)号《部长决定》的第五条,修改如下:申请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外国公司注册所在国有关方面的官方证明。该证明包括下列内容:
* 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法定形式
* 公司资本
* 公司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及权限
* 公司经营范围
2-公司管理机构关于在阿联酋开设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和在阿从事经营活动的决定和为公司代表提出申请的授权书。
3-阿联酋合法单位出具的关于外国公司财务状况的会计审计报告。
4-外国公司与阿联酋代理之间的代理合同。
5-外国公司以前从事所申请经营活动的经历。
6-如果本地代理是自然人,或已证实是阿公民的个人企业,提供关于本地代理登记简况的正本复印件。如果本地代理是法人,须附上证明所有合伙人都是阿联酋公民的官方证明。同时附上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商业注册登记证明。
7-(咨询公司、法律公司和审计公司)经理的简历和学历。
8-如果有的话,有关主管方面的批准。

  《决定》强调文件要有法律公证和官方认证,并由司法部确认有翻译资质的法律翻译翻译成阿拉伯文。

  同时《决定》在第二条中规定,在1984年第69号《部长决定》的第14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如下:在提交许可更新申请时,注意附上有关公司注册单位颁发的、包含有公司名称、法律形式说明、资本和经营范围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在1984年第(69)号《部长决定》的第13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如下:凡有关公司名称的更改和调整,应在一份阿联酋国内阿文报纸上刊登申请,以提请有关当事人在不超过两周的时间之内,向本部提出异议。 (蒋传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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